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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规定的相关标准”和折旧年限等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3-27 08:17:21 作者:应用行业 点击:1 次

  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中的“规定的相关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是不是能够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但是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对于“大批”未明确具体数量,单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真实的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

  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对需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规定。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能够准确的通过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