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洋)一边是“1赫兹,好变频,最低功率只需45瓦”的广告,一边是“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这样的广告语不仅让我们消费者看得云里雾里,也让格力、美的两大空调生产商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
记者4月25日从市五中法院获悉,此案已终审判决:重庆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的公司)在广告陈述中损害了重庆明辉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格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1年,重庆格力公司分别在《看天下》、《新周刊》等杂志上刊登内容为“1赫兹,好变频,最低功率只需45瓦,让节能舒适1路领先”的广告,宣传其生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2011年至2012年,重庆格力公司又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播放内容为“格力1赫兹变频空调,最低功率只需45瓦。1赫兹,好变频。格力,掌握核心科技”的广告,宣传其生产的使用1赫兹技术的空调产品。
重庆美的公司分别在2012年4月25日发行的《新女报》和2012年4月26日发行的《渝报》刊登关于“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的广告,该广告显著位置标有“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字样。
因认为对手的广告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重庆格力公司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美的公司停止损害原告商品声誉的行为和虚假宣传的行为,在本地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渝中区法院一审后认为,重庆美的公司在广告中陈述“全直流比1赫兹好”,损害了重庆格力公司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案广告足以使消费的人对重庆格力公司销售的1赫兹空调产品产生怀疑,直接损害了重庆格力公司的商业信誉和1赫兹空调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法院判决重庆美的公司立马停止登载“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媒体刊登声明,向重庆格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重庆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重庆美的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五中法院。市五中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五中法院法官和记者说,这是一起刊登和发布对比性广告引发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需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是否“引人误解”重点是当事人的宣传行为、方式、手段、效果会不会产生了让其宣传信息的潜在受众产生了误解的可能。本案中,重庆美的公司发布“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的广告宣传,使消费的人认为美的全直流空调比格力1赫兹空调好,而这种宣传并没有事实作为支撑,足以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该法官提醒广大商家,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特别是在广告宣传中,不要将同种类型的产品进行直接、明显、肯定的优劣对比,否则将影响其中被列为较劣一方的产品在公众中的评价,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还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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