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作业方案的告诉》(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告诉》(国发〔2011〕42号)要求,施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规范,推动机动车污染减排作业,现就施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轿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我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第四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四规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一切出产、进口、出售和注册挂号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轿车一定要契合国四规范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作出调整出产、进口和出售方案。
二、出产、进口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轿车的企业,应按国四规则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请求,环境保护部对经过审阅的车型颁布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止受理不契合国四规范要求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轿车型式核准请求。
三、轿车出产企业作为环保出产一致性办理的职责主体,有必要树立和完善环保出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准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出产一致性保证方案、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辨认代码(VIN)信息,保证实践出产、出售的车辆到达国四规范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持续加大机动车环保出产一致性查看力度,采纳不定期、不守时和突击查看的方法,全面强化机动车出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契合规则规范要求的,将责令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五、当地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查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作业中,要严格执行排放规范规则。对不契合规则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查验合格标志,并合作公安交管部门中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挂号。
发送:开展变革委、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宅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轿车工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