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行为,切实加强我市餐饮油烟治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主体申请、政府引导、各方支持、保障安全”的原则,主动积极、重点先行、科学加装、依法管理,把加装专用烟道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实事和社会基层治理范畴,落实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和促进餐饮服务业规范管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依托规范烟道加装和运维的行为,实施精细化、标准化管理,防止餐饮油烟对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能够造成污染,确保餐饮业管理规范有序,油烟达标排放,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实现我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维护和保障公众健康。
本办法所称专用烟道是用于排出餐饮单位厨房炊事活动产生的烟气或浊气的管道制品。专用烟道加装是指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专用烟道加装。《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的相关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颁布实施后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实施之前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业主对专用烟道进行安全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的按照《规范》进行烟道改造,无法按照《规范》进行专用烟道改造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商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履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场所禁止情形,并依法依规颁发营业执照。
(七)消防部门负责专用烟道加装的消防检查和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
(八)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统一协调,归口办理专用烟道加装的报备、公示、调解、验收、资料存档等相关手续。
专用烟道加装可参照《规范》的动议协商、方案设计、加装报备、公示公告、施工建设、验收备案等步骤实施。
餐饮单位应取得餐饮业专用烟道安装所在立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并与之签订《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同一物业单位的商业集合体,宜由物业牵头进行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
餐饮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做方案设计;涉及到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
餐饮单位向乡镇(街道)出具书面报备,并提供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餐饮业专用烟道设计的具体方案、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书面意见书和设计的具体方案由乡镇(街道)在拟加装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做公示。
承担餐饮业专用烟道加装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餐饮业专用烟道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餐饮单位应向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并由乡镇(街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餐饮单位、物业、业主代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餐饮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移交乡镇(街道)存档,同时明确维保责任人和维保单位。
餐饮单位负责做好专用烟道的运维保障工作,保持其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
餐饮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并做好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餐饮单位应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可以定期聘请有安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专用烟道进行安全排查并出具排查报告,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一)加装专用烟道的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
(三)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使用人要加强对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安全管理,做好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维修保养,切实保证加装专用烟道工程的使用安全。
(四)各乡镇(街道)及有关管理部门要对加装专用烟道工程做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到位。
(五)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切实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