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2月10日,上海市公布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5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新办法明确个人用户名下没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的,能够继续免费申领新能源专用牌照额度,但对插电混动车辆需满足在本市有充电设施,且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有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登记的车辆(不含摩托车)。2023年1月1日起,插电混动车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仍可按照本市上一轮新能源汽车政策办理。
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
个人用户名下没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的,本市继续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但消费者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申领专用牌照额度的,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或单位用户已在本市落实一处符合智能化技术方面的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
(2)个人用户名下没有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没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同时,2023年1月1日起,个人用户或单位用户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本市将不再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与以往政策一样,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和办理辖区外转移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消费者若置换新能源汽车的,应当依据有关要求重新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3.哪些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能申请免费专用牌照额度?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
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能申请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含申请日)不存在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来沪人员
(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5)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与上一轮政策相比,消费者上牌的资格要求总体不变,以下两类个人用户稍作调整:
(1)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人员单独设置一款,合乎条件的个人用户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限由上一轮政策的12个月缩短至最少仅需要6个月
(2)对持有有效居住证明的港澳台、华侨和外籍居民,由上一轮政策中的“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调整为“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信用状况良好是指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未记载相关失信信息。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和免征购置税等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文件,有关政策将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若国家政策调整,本市将及时发布信息。
对于营运企业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营运,本市仍将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专用营运额度能够继续更新用于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但不得更新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消费者受让二手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符合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但必须要格外注意下列事项:
(1)受让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已在本市注册登记。若消费者受让外省市注册登记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暂时无法申领本市专用牌照额度
(3)与购置新车政策一致,2023年1月1日起,受让人受让二手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的,也无法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1)产品销售前,新能源汽车厂商或其指定销售商应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内容和查询渠道、适用消费者范围、厂商责任和义务、充电设施安装方案,以及维权和投诉渠道
(2)申请人进入本市“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窗口,点击“一件事一次办——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窗口进行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其他身份证照;机动车驾驶证;单位证照等)
(3)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将按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和厂商提交的车辆信息。对合乎条件的,申请的人能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
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本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若车辆用途确需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有关管理要求办理。